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第三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第三款:国防科工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审批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十二条第二款:国防科工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总装备部、国资委和财政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总装备部、国资委和财政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占有、使用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备案)事项,需经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影响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安全、完整和有效的;
2.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正文
1.标题:xxxx集团公司关于xxxx厂(院、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事项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xxxx集团公司关于xxxx厂(院、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2.正文(纸质,一式三份)
有关内容可参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二)附件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2.承诺书
3.辅助说明材料
①所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含设备明细表)
②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其他补充材料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投递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接收: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财务与审计司。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受理。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防科工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登记的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处置审批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单位是否受理审批申请,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申请。
(二)办理。国防科工局自收到处置审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
1.处置审批申请不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征求总装备部和财政部的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处置审批申请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和财政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防科工局办理处置审批时,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范围内。
(三)决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国防科工局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实行备案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备案。
十三、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所用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机要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8581381。(不得涉密)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44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航天桥东下车。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