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许可申请的受理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接收申请的部门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相应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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