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的初审按《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填写说明和要求进行。应注意:
(一)《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是否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二)《申请书》的封面右上角是否标注密级,密级是否按规定准确标注;
(三)《申请书》的单位名称是否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单位有无其他有效规范名称,如有,应准确填写,不能使用简称;如无,应填写“无”。单位代号一栏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工代号,如无,应填写“无”;
(四)《申请书》上的“经济性质”一栏是否准确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五)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中,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和许可类型是否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的对应专业(产品)正确填写,“科研/生产”是否已经注明;
(六)《申请书》的其他栏目是否按照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确保没有漏项;
(七)单位申请的专业是否准确,申请书中“现有军品研发部门的科研能力和条件情况”、“现有军品制造部门的生产能力和条件情况”和“已完成的主要军品科研生产项目情况”等相关填写内容是否能反映单位具备所申请专业(产品)的科研或生产能力;
(八)《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不能包括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申请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