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国防科工局直接受理申请并组织进行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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