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火炸药及危险品企业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一)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二)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三)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五)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六)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