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书面审查的,审查组织部门自收到书面审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二)审查组织部门应对单位提供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
(三)书面审查完成后,审查组织部门应当于10日内将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材料汇编成册后,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四)审查组织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报经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规定进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