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单位应当自收到拟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告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同时报送军委装备发展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1)涉密项目、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含文件、图纸资料、设备、磁介质等,下同)的后续保密工作方案。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方案,其中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情况,以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情况;未经批准不擅自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承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建议。
(3)目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承接情况。
(4)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