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上述保密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接收或者销毁涉密载体的凭证。
(3)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