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封面未加盖公章
二、未正确标注密级
应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
三、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
四、单位其他名称处填写了军工代号以外的其他名称
应填写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军工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
应填写许可项目的科研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六、经济性质填写错误
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七、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
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八、已获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项目填写不正确
应按照许可目录中所列的专业(产品)进行填写。
九、申请书附件材料不完整
应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许可证复印件、用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说明申请许可退出单位现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否已经完成,后续科研生产任务是否可由其他单位转接或者替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