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和记娱乐怎么样

 
 
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科研项目(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16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1.论证申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2.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申报单位。


  3.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4.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商财政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周期和经费概算等。


  (二)《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17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程序:


  1.论证申报。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任务书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2.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有关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回申报单位。


  3.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4.批复。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评审或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方案、研究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等。


  (三)《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29条:


  调整申请办理条件: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1.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


  2.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3.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4.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


  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2.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3.研究成果为实物或软件的,要完成相关测试,有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


  4.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五)《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14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组织对主管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条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立项的必要性、研制目标与内容的一致性,研制方案、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国防科工局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主管单位。


  3.立项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申报项目评审意见和年度财政经费测算批复立项。批复应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实施单位、主要研制目标、研制周期、研制经费等。评审通过、未批复的可列为下一年度批复备选项目。


  (六)《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16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的,国防科工局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后,再行受理。


  2.评审与评估。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主要评审项目研制目标与内容、技术方案、研制进度、任务分工、研制经费及分配方案、预期成果、研制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国防科工局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3.修改完善。主管单位按照评审或评估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报国防科工局;未通过评审或评估的,主管单位组织重新编写,在规定时间内报国防科工局组织再次评审或评估。再次评审或评估仍未通过的,国防科工局撤销项目建议书批复。


  4.批复。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向主管单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研制目标、研制内容、研制周期、研制经费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七)《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21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1.变更项目研制目标、主要研制内容,或降低技术指标;


  2.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3.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总投资额调整10%以上;


  4.研制周期延长6个月以上;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31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的研制周期内完成验收。项目申请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各项研制内容;


  2.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研制目标和技术性能、经济指标要求;


  3.完成相关技术及产品测试,具有第三方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成果试用或应用情况报告;


  4.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论为审定后的财务决算符合验收要求;


  5.完成项目归档资料编写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受理机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提出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应为具有国防特色的军工企业、研究院所或高等院校,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不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申请条件,提出本项申请的,不予受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有关格式要求见《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


  十、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


  2.现场接收: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行政相对人现场或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于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行政相对人补正后予以受理。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审查。


  依据《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审),提出申请事项审查意见。


  (三)决定。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以行政机关批准文件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机要方式将批复文件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调整审批为2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阶段,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行政机关批准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机要投递将批复结果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查询或查看其权利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908。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科技质量司。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xzsp@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项目建议书审批流程图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


  3.项目调整审批流程图


  4.项目验收审批流程图



  项目建议书审批流程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


  



  项目调整审批流程图


  


 
  项目验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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