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品出口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二、事项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军贸公司、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或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军贸产品研制生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军品出口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安全利益,符合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军贸产品本身已批准出口。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军品出口项目请示或备案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司局和其他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2.相关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结合初审情况提交司务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或同意备案。
4.重大军品出口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十三、办结时限
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自收到军品出口项目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文件批复或备案表。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配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根据主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371、(010)88581231、(010)88581189(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