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出口许可——立项审批-和记娱乐怎么样

 
 
军品出口许可——立项审批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品出口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各军工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其他部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国家有关军品出口政策法规和所承担或者承诺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军事安全,保守武器装备关键技术秘密,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侵犯外方知识产权,立项军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研制生产,并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


  ◆军队装备体制外的军贸产品立项,由国防科工局商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批,以国防科工局名义批复。


  1.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司(室)和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意见。


  2.相关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后,结合初审情况提交司务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起草批复报局领导审签,转军委装备发展部领导会签后由国防科工局批复申报单位。


  ◆军队装备体制内的军贸产品立项,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商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军委装备发展部名义批复。


  1.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书面征求军贸与外事司意见,军贸与外事司组织初审,并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司(室)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及相关司(室)意见,书面反馈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


  3.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领导审批,转国防科工局领导会签后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复申报单位。


  ◆重大武器装备的军贸产品立项,由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二)补证。立项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立项申报存在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等问题的,由立项管理部门要求立项申报部门修改完善。立项申报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报告。立项管理、审查部门应当针对立项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的争议,组织相关部门协商、会商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立项调整或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项管理部门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调整或者撤消审批同意的军品出口立项:


  国家军品出口政策和所承担或者承诺的国际义务发生有关变化的;


  根据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求变化,需要对出口立项军品的技术状态和战术技术指标做出新的调整或者限制的;


  发现未预见的影响国家军事安全、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关键技术安全的问题或者引发知识产权重大纠纷争议的;


  出现重大设计、制造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立项申报部门根据本系统、本部门军品出口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的;


  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消的情况。


  十三、办结时限


  立项管理部门受理军品出口立项申报后,应当组织有关立项审查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和敏感军品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对国家外交和军事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和敏感军品出口立项,还应当征求外交部和军委联合参谋部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文件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配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根据主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278、(010)88581189(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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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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