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审批-和记娱乐怎么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审批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退出本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装备部令第13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无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已完成,后续任务已有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符合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会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完成,或后续任务尚无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不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不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以上申请材料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格式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递送、机要交换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接收:


  (1)部门名称: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1119房间。


  2.机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接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652。


  (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环节。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二)审查环节。


  3.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处理建议。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5.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根据反馈意见组织协调。


  (三)审批环节。


  6.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将处理建议呈报局领导审批。许可退出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批。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并办理发文,向申请单位发送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通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事宜。


  (四)后续工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上述保密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接收或者销毁涉密载体的凭证。


  (3)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依申请注销。


  1.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3)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处理建议。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5)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根据反馈意见组织协调。


  (6)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将处理建议呈报局领导审批。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由综合司印发,告知申请单位及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有关事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


  2.并联审批。一般程序中第4项需要两个以上司局(部门)共同审批。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同时征求各有关司局(部门)意见,各司局(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分工对申请退出事项进行研究,处室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司领导审批后反馈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局内涉及司局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司、财务与审计司、科技与质量司、各系统工程司、安全生产保密司。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注销申请单位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注销时间、后续有关要求。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发送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8581637,8858106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1119室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3:00—17:00


  (三)乘车路线:乘坐10、92、121、603、612、运通106号公共汽车在航天桥东站下车。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010)88581652,88581609


  附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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