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乏燃料道路运输核应急预案审批事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800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三条:“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应当遵循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三)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四十条:“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3〕520号):“国防科工委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审查核反应堆乏燃料转移批准文件和装运批准文件,审查乏燃料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和办公场所。
2.具有长期从事运输应急预案编制的专业人员。
3.具有保密资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备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满足国家核应急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深度符合要求。
3.审查通过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具备审批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备申请人条件。
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不满足国家核应急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4. 审查未通过。
5.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机要交换的的方式提交材料,不接受网上提交。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电话:(010)88581237、(010)88581534。
十、办理基本流程
通过窗口或信函接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专家审查,履行审批手续送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详见附录。
十一、办理方式
原则上,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因工作需要确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专人负责的原则,采取快速流转、限时办理、压缩时限等方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关于××××乏燃料运输项目应急预案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通过现场领取或机要交换的方式送达文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申请人因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3.申请人应依法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国防科工局核应急安全司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
咨询电话:
(二)电话咨询。
010-88581164。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防科工局。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咨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