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子项名称:1.限制类项目核准 2.放开类项目备案
审批类别:公开类
项目编码:48015
三、办理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2.《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
3.《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2010年版)》(科工计〔2009〕1506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发展计划司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
2.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
3.所投资项目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机关:国家国防科工局。
备案机关: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向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目录》规定;
2.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5.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6.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7.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8.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9.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符合《目录》规定;
2.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3.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4.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
机要交换: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限制类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或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防科工局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放开类项目备案:
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或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防科工局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申请变更。
延期申请: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算起。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调整申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或重新办理备案。国防科工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或重新办理备案。
中止: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对于核准制项目,审批结果为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二)对于备案制项目,审批结果为《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交换等方式将结果(核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国防科工局的受理意见。
2.国防科工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决定。申报单位可收到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国防科工局出具的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
(二)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或重新办理备案。
3.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项目原申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
4.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八号国家国防科工局
电话咨询:国防科工局发展计划司 (010)8858165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541、(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p@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八号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